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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北京的周女士近日收到了一份起诉状。叁年前,她购买某母婴护理中心的“28日产康套餐”,费用中包含1间客房;生产后,周女士在月子中心工作人员的安排下入住了一家酒店。此事已过去叁年,酒店却以周女士未支付房费为由将她告上法庭,要求她支付此前入住的房费19357元。
事件回顾
“当时我们把钱一次性付给了月子中心,为什么现在酒店又来找我们要钱?”周女士称,此事涉多位宝妈,有人被追讨金额达12万元,“我了解到是因为月子中心(疑似)破产跑路,欠酒店的钱一直没付,酒店就来找消费者补了。”
周女士称,在酒店客房坐月子期间,子悦国际母婴护理中心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护理服务、餐食、产康等,她在28天的月子结束后顺利离开酒店。
然而叁年后,2025年8月30日,周女士突然收到法院的电话和邮件,称有一个酒店的起诉状需要送达,“法院说酒店把我告了,说我2022年入住他们的酒店没有支付房费。”
这让周女士感到疑惑,“当时坐月子的钱全部付给了月子中心,也是月子中心工作人员带着去酒店入住的。”周女士称,入住时自己按照合同将身份资料都交给了月子中心的工作人员,自己没有办理入住手续,也没有和酒店签署任何合同,离店时酒店工作人员也没有提出需要缴纳房费的问题。
事后周女士联系了该母婴护理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周女士称“工作人员给我透露,说是月子中心好像要破产跑路了,欠酒店的钱一直没有支付,酒店就找我们消费者了,可是凭什么要消费者去交双份的钱?”
那么,酒店要求周女士补缴房费的行为是否合理?具有哪些法律依据?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律师、郑钻泉律师认为:
周女士与酒店无直接合同关系,不承担付款义务。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周女士与母婴护理中心(以下简称“月子中心”)签订了服务合同,约定购买“产康套餐”(含客房),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而月子中心与酒店之间可能存在另一合同关系(如客房租赁、合作协议等),酒店应向合同相对方(月子中心)主张房费债权。
周女士未与酒店签订任何书面或口头合同,入住手续由月子中心办理,离店时酒店未提出异议,可见酒店当时认可与月子中心的结算方式,而非与周女士直接结算。周女士已“一次性付清套餐费用”,包含合同约定的“客房”服务,其合同义务已完成。月子中心未向酒店支付房费,属于月子中心对酒店的违约,与周女士无关。
酒店主张周女士补缴房费的本质是试图将月子中心的债务转移给消费者,但债务转移需满足法定条件。本案中,周女士未与任何一方达成债务转移协议,酒店无权单方要求其承担债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周女士作为消费者,已支付合理对价,若允许酒店向其追讨,将导致消费者承担“双重付款”的不公平后果,违反公平原则。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叁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叁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叁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叁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叁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叁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叁人主张。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叁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叁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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