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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住房政策:购房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青岛新住房政策:购房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26-01-02 21: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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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的购房利好政策,不止于金融层面,税收优惠方面,真金白银的补贴也来了——

日前,青岛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发布购房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细则,细则显示,为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调整。

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编辑/于莹

审校/张慧

为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调整。

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

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本地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含撤销备案信息)实时共享至当地税务部门;暂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税务部门及时获取审核退税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从此次颁布的购房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细则来看,想要享受个税退税优惠,需要符合叁个条件:先卖后买,且1年内买房;在同一城市买卖,不能跨城市退税;必须为同一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卖房与买房人是相关联的。

也就是说,从10月1日开始到明年,你卖掉一套房子,再买入一套房子,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

此外,此次个税退税政策有几个关键点需要注意:

首先是时间点和节点的限定范畴。该政策适用时间是2022年10月1日起,到2023年12月31日止,而退税政策是以完税时间为准,并非网签或者过户时间。

其次是房屋主体条件的限定。此次的政策只针对发生个人所得税的房产交易,即:满二或满五但不是唯一,或是唯一但不满五,交易过户时需要缴纳个税的房屋。如果所交易的房产是满五且唯一免个人所得税的,则享受不到退税政策,因为你本来就没交税。

最后则是税额基数的界定。税收额基数都是以网签备案价为准,也就是实际在房产交易中心缴纳个税时核定的金额,而不是以买卖双方口头或私下达成的协议价为征收标准。

凤凰网青岛综合,来源:楼市凤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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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子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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