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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首例此类案件!永秀县一家法院判决一家在鄱阳湖湿地从事骑马等活动、破坏生态环境的经营者败诉。

江西首例此类案件!永秀县一家法院判决一家在鄱阳湖湿地从事骑马等活动、破坏生态环境的经营者败诉。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26-01-02 07: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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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治报·赣法云讯 (袁琼 记者王白如)鄱阳湖是中国最大的淡水湖,是长江流域重要生态组成部分,被称为“长江之肾”。然而,却有人在鄱阳湖湿地经营骑马、驾驶越野摩托车项目破坏湿地生态环境。

6月11日,永修县人民法院鄱阳湖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全省首例马踏湿地民事公益诉讼案。据悉,这是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由永修县人民法院办理的环境侵权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年4月起,都昌县某马术俱乐部有限公司、胡某江、胡某剑、陈某言违反法律规定,占用湿地经营骑马、驾驶越野摩托车项目,破坏了湿地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经多次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破坏湿地整改书仍不予改正。

经鉴定,占用湿地经营行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为29742.5元;占用湿地经营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所需的修复费用为41082.6元。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永修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四被告停止在湿地内经营骑马及驾驶越野摩托车项目;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破坏湿地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29742.5元及鉴定费5000元;判令四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对破坏的湿地开展生态修复,如未开展生态修复,则承担生态修复费用41082.6元;判令被告立即删除在抖音、小红书短视频平台发布的鄱阳湖湿地内骑马、驾驶越野摩托车宣传推广视频。

案件审理过程中,四被告均表示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没有异议,愿意承担相应责任。该案将择期宣判。

据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颜叁忠介绍,2025年1月1日,新修订的《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针对鄱阳湖湿地植被被碾轧、破坏的新情形,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为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提供了重要依据。

“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途径,是我国公益诉讼制度探索中最活跃的领域之一,也是主要的公益诉讼类型。”颜叁忠表示,此次民事公益诉讼,将有助于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在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中充分发挥司法智慧,积极创新修复型裁判类型,加大对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落实和监督,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态环境修复的最优效果,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何叁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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