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失信惩戒分级分类助力市场主体行稳致远
下一步,要进一步发挥失信惩戒分级分类及守信激励作用,对存在轻微失信行为但积极纠正的市场主体,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暂不纳入失信名单。对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失信主体给予宽限期,通过和解分期履行、兼并重组、引入第叁方资金等方式盘活市场主体资产,帮助市场主体走出困境,通过市场实现资源配置优化和社会整体价值最大化,帮助一批有发展前景的危困公司摆脱债务危机、流动性困境,实现涅槃重生。
下一步,要建立健全失信治理长效工作机制,推动被执行人从“要我履行”到“我要履行”的转变,实现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在涉企执行方面,健全执前和解与督促、失信惩戒法律后果提前释明等机制;在服务延伸方面,推进民营公司“法治体检”常态化,探索建立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进一步畅通人民法院依职权修复、被执行人申请修复信用渠道,根据被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就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的自动履行、失信信息的修复等情况出具证明材料,让信用已经恢复的市场主体及时重新回归正常生产经营轨道,畅通社会治理正向循环。
下一步,一方面,要通过司法巡查等方式切实加强监督指导,持续督促引导执行人员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执行理念,依法规范精准适用法律。畅通个案监督渠道,对人民群众反映失信惩戒不规范等问题立即核查督办。对滥用失信惩戒制度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问责追责。另一方面,要更好发挥执行公开平台作用,将执行权运行置于阳光之下,强化执行法官与公众的交流互动,确保执行法官能够及时核实回应当事人反映有关失信信息问题。设立线上线下举报信箱,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对失信惩戒制度完善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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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2版